
引言 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6/718于2026年3月23日在官方公报发布,标志着环境可持续性要求首次成为风电涡轮机公共采购的约束性条款。该实施规则依据(EU)2024/1735条例——净零工业法案——制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适用于在该日期及之后启动的公共采购程序。其核心要求直截了当:陆上与海上风电涡轮机的叶片必须具备至少70%的可回收率,按可回收材料的相对重量计算,并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成时予以证明。 该条例瞄准的正是涡轮机循环利用中始终最薄弱的环节。虽然涡轮机总质量的80%至95%——钢制塔架、铸铁件、机舱框架——可通过常规渠道回收,但叶片约占涡轮机总质量的15%,含有纤维增强与聚
引言
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6/718于2026年3月23日在官方公报发布,标志着环境可持续性要求首次成为风电涡轮机公共采购的约束性条款。该实施规则依据(EU)2024/1735条例——净零工业法案——制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适用于在该日期及之后启动的公共采购程序。其核心要求直截了当:陆上与海上风电涡轮机的叶片必须具备至少70%的可回收率,按可回收材料的相对重量计算,并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成时予以证明。
该条例瞄准的正是涡轮机循环利用中始终最薄弱的环节。虽然涡轮机总质量的80%至95%——钢制塔架、铸铁件、机舱框架——可通过常规渠道回收,但叶片约占涡轮机总质量的15%,含有纤维增强与聚合物基体复合的复杂复合材料,难以通过常规手段回收。随着退役叶片的复合废料预计到2040年达到约40万吨,该规则将环境愿景转化为合同条件。
条例的实际要求
监管机制精确且需要仔细解读,因为它不同于绝对化的回收强制令。关键义务包括:
- 适用范围:该要求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及之后启动的风电涡轮机——陆上与海上——公共采购程序,落入(EU)2024/1735条例第25(1)条范围。
- 指标:叶片必须具备至少70%的可回收率,定义为可回收材料的相对重量。
- 证明时点:可回收率最迟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成时予以证明,而非必须在授标阶段证明。
- 约束性:订约当局必须将该要求作为合同履约条件或技术规范纳入采购文件。
- 延迟适用:条例在发布后第二十天生效,并自2026年6月30日起适用,为当局和供应商留出调整程序的时间。
两个细节对供应商至关重要。其一,证明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成时,这给了叶片制造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引入可回收设计与回收合作伙伴的空间。其二,指标是可回收率——即被回收的潜力——按重量计算,而非实测的回收结果,这把设计负担转向在叶片生产时即可被证明可回收的材料体系。
为什么叶片是瓶颈
条例聚焦叶片,是对特定技术瓶颈的回应。现代风电涡轮机在很大程度上天然可循环:塔架是钢,机舱是铸铁和铝铸件,基础是混凝土,总质量的80%至95%可通过既有实践回收。叶片是例外。60米级叶片是玻纤和碳纤维层合板与热固性环氧树脂粘接的夹芯结构——交联基体不会重新熔融,常规回收商无法规模化再加工。
问题的规模如今已用监管语言量化。退役叶片的复合废料预计到2040年将达到约40万吨,随着早期涡轮机世代达到退役年限,第一批报废叶片将在本十年到来。若没有设计层面的要求,这条废物流大部将进入填埋场或水泥窑——这正是行业自身承诺逐步淘汰的结果。委员会将70%可回收率阈值设定为"雄心勃勃而现实",既反映了回收技术的现状,又创造了市场长期缺失的需求信号。
70%阈值的情境解读
70%要求有多严苛,取决于叶片的结构材料架构。下表以典型60米级叶片的质量分布,说明不同设计策略的可回收率结果:
| 叶片设计策略 | 按质量的可回收份额 | 合规路径 | 设计成熟度 |
|---|---|---|---|
| 传统环氧层合板 + 热固性芯材 | 约30-50% | 低于70%门槛 | 现有基线 |
| 环氧层合板 + 可回收树脂(如可断裂固化剂) | 配合回收基础设施达70-85% | 经认证回收合作伙伴满足70% | 商业化部署 |
| 热塑性兼容叶片架构 | 潜力80-90% | 通过再熔融路线超过70% | 中试至早期商业化 |
| 混合方案:可回收树脂 + 可分离夹芯芯材 | 潜力85-95% | 显著超过70% | 开发与验证 |
规律清晰:不考虑可回收性的传统热固性叶片无法达到阈值,而围绕可断裂环氧化学或热塑性兼容架构设计的产品则可轻松跨过。因此该条例起到设计过滤器的作用——它不指定技术,但排除了无法证明70%可回收质量份额的材料体系。
供应链影响
由于该要求适用于公共采购——而公共当局购买了欧洲风电产能的很大份额——该规则沿供应链逐级传导:
- 叶片OEM:必须认证可回收树脂体系,并在合同履行完成时证明70%的可回收率,使树脂化学成为与采购相关的规格而非制造细节。
- 材料供应商:可回收环氧固化剂、热塑性树脂和可分离芯材获得文件化的需求拉动,能够与回收合作伙伴共同证明可回收性的供应商获得认证优势。
- 回收商:证明要求催生对认证回收产能的需求,使溶剂解、热解和共混路线成为合同输入而非生命周期末尾的事后补充。
- 订约当局:必须将70%条件纳入2026年6月30日启动的招标,形成各成员国统一的合规语言。
- 测试与认证机构:合同履行完成时的可回收性证明需要"可回收材料相对重量"文件化计算方法,确立新的验证纪律。
常见问题解答
欧盟条例2026/718何时适用?
该条例于2026年3月2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在发布后第二十天生效,并自2026年6月30日起适用。它适用于在该日期及之后依据(EU)2024/1735条例(净零工业法案)第25(1)条启动的风电涡轮机公共采购程序。延迟适用日期为订约当局和供应商留出了调整程序与设计的时间。
70%要求是回收结果还是设计指标?
它是可回收率——叶片中可回收材料的相对重量——而非生命周期末端的实测回收结果。该比率最迟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成时予以证明。这把负担转向设计:叶片制造商必须能够证明材料体系按质量可回收,通常通过可回收树脂化学或热塑性兼容架构,且实践中需要认证回收路线的支持。
70%可回收率要求覆盖哪些涡轮机部件?
该要求专门适用于陆上和海上风电技术的涡轮机叶片,因为叶片是可回收性挑战最大的部件——约占涡轮机总质量的15%,且为复杂复合材料。涡轮机的其余部分占钢、铁和混凝土总质量的80%至95%,已可通过常规渠道回收。为公共风电招标采购或制造叶片的供应商是该新条件的直接对象。
结论
欧盟条例2026/718首次将叶片可回收性变为公共风电采购的合同条件。从2026年6月30日起,公共招标采购的陆上与海上叶片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成时证明至少70%的质量可回收率,将设计过滤器从自愿愿景转变为可执行规格。复合叶片废料预计到2040年达约40万吨,条例将这一问题转化为需求信号:对可回收树脂体系、认证回收产能以及以余量跨过70%门槛的材料架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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